指定监护人要考虑老年人切身感受
失去老伴的老年人想再找个对象,子女以断绝关系等方式相逼阻止;为了争夺父母的房产,子女们闹得不可开交;面对需要照顾的老人,子女们相互推脱拒绝赡养;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,骗走了老年人的养老钱……这样的事例已非个案。
近年来,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。在重阳节来临之际,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王东红律师,请她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,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。
获全部财产后却不赡养老人
房子、存折都给了儿子,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。这样的纠纷,王东红代理过多起。
她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:李老太与丈夫共生育了5名子女,几年前,李老太与儿子李大签订房产买卖协议,将其与丈夫的共同房产过户给李大。没多久,李老太丈夫过世,几个子女轮流照顾李老太,李大趁照顾母亲期间拿走了她的存折。得到房子和存折后,李大翻脸不认人,以房子是自己的为由,要求李老太搬出去到其他子女家住,也不给李老太支付医药费。无奈之下,李老太决定通过法律维权。
王东红告诉记者,这起家庭纠纷一共引发了4起诉讼。
首先是存折纠纷,李老太起诉后,有多项证据证明存折在李大手中,李大也没有否认,经过法庭调解,双方和解,李大将存折中的金额归还李老太。
第二起是房产纠纷,李老太说将房子给李大并非自己本意,当天李大带自己到房产过户大厅签字,她怕与儿子闹僵才签的字,且协议上没有其丈夫的签字,要求法庭确认协议无效。但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李老太的请求,以当时李老太丈夫生活不能自理,李老太对财产有处分权为由,判定协议有效。
随后,李老太提出,李大没有支付一分钱房款,再次起诉要求李大支付房款。李大辩解说房款已在房产交易大厅交给了李老太。法庭未采纳李大的说辞,判令李大支付全额房款。后来在房款的强制执行中,李老太子女之间发生冲突,导致一名女儿受伤,为此女儿和儿子之间又打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官司。
“在这个案例中,由于老人的活动能力受限,只能听任子女摆布。子女让签字,如果不签字,子女软磨硬泡,生活无法消停,而签字的结果是,自己被扫地出门。”王东红说,老年人权益保障往往存在这种两难的境地,选择不打官司,老年人没有房子住,晚年生活不稳定;打了官司,虽然胜诉了,老人与子女、子女之间结下的“仇”也无法很快消解。
恶语相加阻碍老人搞黄昏恋
老来伴老来伴,晚年生活有个伴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。但失去老伴的老年人想再婚往往困难重重,最大的阻碍很可能来自于子女。
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:王阿姨是外地人,十几年前丈夫去世后来北京打工,在刘大爷家当保姆,照顾刘大爷卧病在床的妻子。刘大爷妻子去世后,刘大爷挽留王阿姨继续在家照顾自己,日久生情,两人决定领证结婚。正在此时,刘大爷所在单位福利分房。刘大爷的3个子女强烈反对他们登记结婚,对王阿姨恶语相加,并以断绝父子关系相逼。
后来,王阿姨迫不得已与刘大爷及其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,大概内容是:此房与王阿姨无关,刘大爷百年后此房由其子女继承。此事才得以平息,刘大爷和王阿姨克服了重重困难办理了结婚登记。
王东红说,现在子女工作都比较忙,有的还在外地工作,根本无力照顾好家中老人,一些独居老人希望再婚找个老伴相互依靠。但现实是,如果一方具备一定经济实力,一方身体健康,再婚相对顺利些,如果不能相互借力,或者子女强烈反对,往往产生家庭矛盾。老年人无法再婚,子女又不能陪伴,则意味着要孤苦伶仃地度过脆弱的晚年。
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
“因老年人再婚引起的家庭纠纷,大多缘于子女的道德缺失,不尊老不敬老,只顾利益,不管孝道。”王东红指出,老年人为养老不敢提前处分自己的财产以满足子女的要求,而不处分财产又会遭到子女“不能把家产留给外人”等百般阻挠。事实上,财产的处分权对于一些老年人而言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,这个权利受制于子女的道德水平。
王东红说,大量案例证明,老年人就算顺利跨过子女干涉婚姻的门槛,今后的晚年生活也未必风平浪静,一旦需要面对遗产处分问题,如何在几个子女及再婚老伴之间平衡,也需要老年人仔细斟酌,很容易一石激起千层浪,甚至父子反目,家庭内讧。
子女争财产把老人当成筹码
在一些案例中,子女们相互争夺老人的赡养权,都想成为老人的监护人,但这么做并不仅仅是亲情所致,而是一些人暗藏争财产的鬼胎。这让代理过这类案件的王东红唏嘘不已。
安大爷和赵老太共生育了6个子女,安大爷名下有一套房子,安大爷去世后,有几个子女打起了房子的主意,并以房产继承为由打起了官司,继承官司需要所有继承人参与,因此赵老太被追加为当事人。此时,赵老太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,谁取得了监护权,谁就获得了赵老太名下财产的控制权。
打官司前几年里,赵老太一直由小女儿照顾。打官司后,大女儿以看病为由将赵老太接走住院,出院后将赵老太藏匿至郊区的养老院,导致小女儿一年半后才找到赵老太。居委会指定大女儿为赵老太的监护人,小女儿不服居委会的指定要求变更监护权,起诉后,法院仍旧将监护权确认给了居委会指定的大女儿。敬老院以小女儿不是监护人为由,拒绝其将母亲接走。最终,赵老太在敬老院终老。
王东红说,不少案例表明,当夫妻中一位先行去世后,如果子女无法就遗产继承问题妥善解决,在世的另一位老人很可能会受到诉讼的连累,在世老人手上可期待的诉讼利益成为子女们争抢的筹码。
“本案中,接走老人的子女控制了老人,并将老人送到养老院,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老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权。而另一名自愿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却找不着老人,好不容易找到了也无法接走尽赡养义务。”王东红指出,这说明,我国的监护人制度是有缺陷的,在指定监护人制度中,很难真正做到考虑老人的切身感受和利益而指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。
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,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依法承担监护责任。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,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。
王东红说,如果不能指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,对于已是风烛残年的老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。她建议建立机制,明确在指定监护前应探访一下老人之前的生活,走访老人的邻居、朋友、同事,了解老人的真实想法,尽可能避免指定不合格的监护人的情况出现,以更好保障老年人的权益。
老年人遇投资陷阱血本无归
近年来,老年人被骗养老钱的案例屡见报端。王东红也遇到了多起这样的案例,一些老年人被骗光养老钱,生活陷入窘境。
今年80多岁的马大爷,自认为非常擅长理财,也不幸遭遇投资陷阱。一天,他在街上散步时遇到个发传单的小伙,小伙给他介绍了一款年收益率在百分之十八左右的理财产品:投资者购买一家公司的水机,并将水机委托公司经营,合同到期后,公司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投资者,水机归公司所有。
马大爷从小额投资试起,发现这家公司每次都能够按期返还投资及利息,于是越投越多,不料后来公司突然就没钱返还本金利息了。在律师帮助下,马大爷官司打赢了,但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。该项目导致上百名投资者血本无归,其中绝大多数是老年人。
“老年人都希望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可以实现保值增值,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富裕,让儿孙更省心省力,但面对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和产品,往往一不小心就掉进陷阱。”王东红说,老年人通常更容易轻信别人,禁不住诱惑,也禁不住别人的甜言蜜语,很容易吃亏上当,建议老年人稳健理财,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,遇事多跟家人商量,别自己轻易作主。
王东红认为,当前,老年人维权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,她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时能够更加人性化,可以考虑设立程序更加简单快捷的绿色通道,或者和未成年人一样设立专门法庭,审理时更加注意倾听,更加细致,注重老年人的感受,既维护法律正义,又彰显人文关怀。